登陆热线邮箱 设为首页

【邢台豪威】好心借车反成仇,这份保险千万别漏了!

2023-03-31 15:17:16来源:哔哩哔哩栏目:滚动

好朋友借车,到底借不借?

不借,两个人伤了和气;

借了,不出事故万事大吉,出了事故反目成仇。


(资料图)

下滑先看看案例怎么说?!

案例分析

近日,借车的好朋友吴师傅因为借车后出交通事故和车主小胡闹掰了,将小胡告上法院。去年9月份,吴师傅驾驶小胡的私家车到旅顺办事,小胡坐在副驾驶位置,在行驶过程中,吴师傅双黄线掉头,与小云驾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导致小云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吴师傅因双黄线掉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云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小胡的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强险刚刚到期,还没来得急续保。由于吴师傅驾驶的小轿车没有交强险,小云出院后,将吴师傅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云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吴师傅赔偿小云各种损失5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吴师傅心里觉得委屈,“如果小胡的车有保险,自己也不用赔小云的损失,这责任应当由小胡承担”。因此,吴师傅迟迟不愿意给小云钱,小云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对吴师傅拘留15天,没办法,吴师傅付给了小云5万元。

小胡的车没交强险,自己替她买单。吴师傅越想越气,于今年4月份,将小胡起诉到法院,以小胡没有为自己的爱车投强险为由,赔偿自己5万元。吴师傅认为,小胡未给自己的车投交强险,导致自己在肇事后,本来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损失,自己掏腰包,小胡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

01

《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

合法合规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03

合法合规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案例分析及法律建议均由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商提供,仅供参考)

标签:

资讯阅读

NEWS

精彩推送

marvell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