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义务主体如何进行变更?行政执行义务主体变更程序有哪些?
行政执行义务主体变更按以下程序规则进行:
第一,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判文书是执行法院自己作出的,由执行人员拟写变更裁定,报经庭长审核,并报请院长批准,变更主体。
第二,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判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由执行人员拟写书面报告,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裁定变更义务主体。
第三,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判文书是由委托法院作出的,受托法院将材料移交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审查决定。
第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未经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对人的,可以由执行法院直接作出变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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