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闻】海通发展: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18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4 号)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276,015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7.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53,753.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959.96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2,793.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到账后,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
同验字(2023)第 351C000122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国际”)、保荐机构及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截至 5 月 29 日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
开户主体 银行账号 储存余额(万
开户银行 户用途
美元)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超灵便型散
海通国际船
福建自贸试验 NRA13165114048400188 货船购置项 0
务有限公司
区平潭片区分 目
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
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NRA13165114048400188,截止 2023 年 5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美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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