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8起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难”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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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纪委监委落实省委主题教育重点整治任务要求,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宝清县住房综合服务中心中介管理股原股长赵同福破坏行政审批环境问题。2021年至2022年,赵同福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授意下属备案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18名学生择校入学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17.05万元。后因其中9名学生未通过学校核验,返还9.8万元。赵同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汤原县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民办教育管理股股长牟力臣破坏行政审批环境问题。2020年下半年,牟力臣在工作中发现汤原县某培训机构存在未经审批即变更经营地址问题,随即电话通知该培训机构经营者补办审批手续,同时以该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面积不达标为由,故意拖延审批程序。2021年4月,牟力臣在收受该经营者赠予价值0.1万元的白酒、牛奶及购物卡后,当月即为其办理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2023年5月,牟力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退还。
三、大箐山县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吴端宏破坏政务服务环境问题。2022年11月,吴端宏违反工作要求,对前来办理身份证事项的群众语言粗鲁、态度恶劣粗暴,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3月,吴端宏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四、明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中心原主任吴冬波、窗口工作人员李红英破坏政务服务环境问题。2022年8月,吴冬波在为群众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证时,放任下属窗口工作人员李红英在能够正常办理业务的情况下,以网络故障、等待上级审批等为借口,推诿搪塞办事群众,致使办事群众多次往返办事窗口。在此期间,吴冬波对下属监管失职失责,李红英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且二人对待群众语气生硬、态度蛮横,造成影响十分恶劣。2023年4月,吴冬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红英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五、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科员汪子涵破坏政务服务环境问题。2022年3月,汪子涵在收到12345政府热线推送情况后,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也未按程序进行处置,工作上疏忽大意,将该情况搁置、遗忘,没有按规定及时处理群众反映诉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4月,汪子涵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六、孙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吕兆才破坏行政执法环境问题。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吕兆才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采取以他人名义冒名顶替进行行政处罚、私自将盗采数量减少、对盗采砂石行为人不予处理等方式,使盗采砂石行为人未受刑事追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4万元。吕兆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鹤岗市工农区卫生监督和健康服务中心原主任王英破坏行政执法环境问题。2021年2月,王英在办理一起非法行医案中,行政执法不规范,违反办案程序,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扣押的物证按医疗废物销毁,且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届内未履行行政处罚,王英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案件搁置一直未结案。2023年4月,王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大庆市龙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察大队协管员徐汝鑫破坏行政执法环境问题。2023年2月,徐汝鑫在开展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中,与被管理服务对象沟通时态度蛮横粗暴,公然辱骂被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恶劣影响。2023年5月,徐汝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着力破解影响营商环境的深层次矛盾、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性问题,以重点难题突破促进发展整体提升,以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确保现代化强省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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