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的特点是什么?公司法人与自然人的不同
一、公司欠债与法人有关吗
公司债务和法人的关系视情况而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而不是由法人承担;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的,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3.变更后的法人必须承担原公司的债务;
4.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
二、欠债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欠债公司拖产生欠债的情形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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