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资讯:泌阳县检察院:传递检察温度 “司法救助”解民忧
“感谢检察官,感谢检察院,这笔救助款对我们家太重要了”。日前,泌阳县赊湾镇的老薛对来到他家的检察官感激地说道。
2021年10月,老薛的儿子、儿媳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儿子一怒之下将一瓶柴油汽油混合物顺着儿媳的头浇下点燃,造成儿媳全身大面积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留下3名学龄儿童无人照顾。老薛年事已高,家庭遭逢巨变,一时间备受打击,可是三名孙子孙女仍需上学,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无奈之下,老薛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我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相关规定,为老薛的孙子孙女申请了20000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司法救助是解决群众困难、彰显司法公正、体现人文关怀的“民心工程”。近年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实做细做优司法救助工作,在办案中彰显司法温度,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2022年以来,累计审批发放司法救助资金412685元,惠及32个家庭39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救助案件受理量连续两年居于全市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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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司法救助你又了解多少呢?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导致被侵害人或被侵害人及其家属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而进行救助的一项制度,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七种情形,包括: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决定,全面考虑了被救助对象自身及所在家庭的特殊情况,结合救助标准,工作方式、办案效果等因素,充分体现了救济、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下一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全院“一盘棋”思想,加强各部门的联动与配合,从案件受理环节开始,广泛收集司法救助线索。同时,将经济救助与法律救助、心理辅导、教育保障、民政救济等多种救助方式相结合,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综合帮扶”的多元化救助模式。(赵萌 赵婧雯 韩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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