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报道:西平县人民法院:饲养的动物咬人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狗狗不仅是人类的好朋友,也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然咬伤他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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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外出倒垃圾途中被邻居郭某家的狗咬伤腿部,郭某当时表示治疗防疫费用凭票据由其解决。赵某注射狂犬疫苗5次,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6针,并将注射防疫针票据5份交给郭某。事后,赵某向郭某催要医疗费用,郭某却否认是自家狗咬伤了赵某,并拒绝向赵某支付赔偿费用。赵某将郭某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立即支付其医药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养的狗咬伤赵某是事实,被告赵某未对自己饲养的狗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结合原告赵某提供的医疗票据,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赵某医药费823.5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要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本案中,原告被狗咬伤确实存在,并且被告同意原告先行治疗凭票据由其赔偿,被告在事发后长达几个月期间与原告几次协商中均表示同意赔偿,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大多情况下都是饲养人未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严加看管,没有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饲养人应该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约束,带饲养动物外出时要采取佩戴绳索等安全措施,在自家放养时要对动物的活动范围进行适当的限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冯占华 王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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