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谨防竞业限制泛化、“跑偏”
来源标题:法律界人士:谨防竞业限制泛化、“跑偏”
被企业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诉至法院的胡诺(化名)感到有些“冤”,“公司的规定太宽泛了,我只要还在国内互联网行业工作,就会违反竞业限制”。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公司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又如何确认?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0号指导案例: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该案对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作出了阐释。
该案中,原告王山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2020年7月27日离职,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20年8月6日,他加入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公司”)。
2020年11月,万得公司以王山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2月,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王山返还万得公司当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支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王山不服,诉至法院。
2021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王山违反竞业限制,须返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王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上海一中院法官表示,万得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主要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反观哔哩哔哩公司,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别。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
上海一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仅以万得公司与哔哩哔哩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王山入职哔哩哔哩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而判决王山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
关于王山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上海一中院法官表示,王山与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山主张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依据。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王山应当按时向万得公司报备工作情况,以供万得公司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本案即是因为王山不履行报备义务导致万得公司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产生了纠纷。王山在今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恪守约定义务,诚信履行协议。
作为该案劳动者一方的律师,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士刚认为,该案以判例方式确立了两家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判定准则,抑制了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扩大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范围,保障了人才正当合理的流动,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相关立法正逐渐完善。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十九条提及,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
商业秘密的概念如何定义?今年6月江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因跳槽到另一家餐饮公司,被原单位起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索赔10万余元。
公司认为刘某在制作冷菜的过程中,会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鲜菜品的秘方,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双方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即竞业限制协议:刘某如果离职,两年之内不能再从事类似工作,如若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5月,刘某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先后入职了另外两家酒店。原告认为被告此举对自家生意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师傅,只是对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些,并不掌握专业技术秘密。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主审法官彭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不属于以上3种情形之一。
吴士刚坦言,目前一些企业要求全员签署竞业协议,基层员工变成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他认为,企业须对劳动者知悉的商业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企业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具有可保护的商业价值,否则法庭应当推定,基层劳动者没有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吴士刚注意到,一些企业有意将竞业限制期限设定在法律容许的最高期限,“这并不一定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却为劳动者跳槽设置了障碍”。
在吴士刚看来,法院对竞业限制期限的审查很有必要,“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脱离行业两年,他的市场价值会大大降低”。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士刚认为,一些企业向劳动者索赔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当于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但索取违约金的前提,应是证明劳动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是类似损害赔偿的责任,而非惩罚性赔偿责任”。
他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违约金的性质,才能更有效地遏制竞业限制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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