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请求人如何定义的?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是哪些人?
一、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是什么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刑事赔偿的请求人
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规定,主要包括:
1、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三、
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