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中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福建中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12月20日,某健康科技公司向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采购的抗原检测试剂盒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存放在仓库的标称为“奥德中科”®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检查,计4000箱(共200万人份),货值金额72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厦门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试剂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福建中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产品代采购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约定向其销售一批“科华”抗原检测试剂盒。2023年1月1日—2日,福建中正药业集团向该公司交付了与合同约定品牌不一致的涉案“奥德中科”抗原检测试剂盒。福建中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侵权产品生产环节有关违法问题另案查处。
本案货值巨大,案发地与权利人住所地处于不同地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多方协调取证,推动了案件的深查严办,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守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八步区扬仔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八步区扬仔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3辆、罚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八步区扬仔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中有63辆涉嫌存在蓄电池篡改、鞍座加长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63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自行改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o1] 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改装、鞍座加长等行为易带来安全隐患。由于电动自行车检验周期较长,仅靠抽检发现问题往往只能锁定小部分不合格产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靠实战总结的现场快速检查方法,迅速辨假识劣,提高了案件的查办效率和精准度,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门市睿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炉具案
2024年1月29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门市睿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炉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6日,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对江门市睿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熄火保护装置、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采用软管接头的涉案商用炉具190台,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该批炉具所检项目“通用结构-一般要求”“通用结构-燃气管路”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交易记录及销售单据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售出不合格炉具货值总额6.0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及时行动,阻止不合格炉具产品流入市场,并经核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线索,发挥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行为、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作用。
四、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儿童三轮车案
2024年2月2日,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儿童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3J004990),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莱福牌儿童三轮车(型号:HLF-601)挤夹点、防护罩帽、把横管两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 14747—2006)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1月10日,型号为HLF-6018, 当事人共生产140辆,销售价格168元/辆,货值金额2.35万元,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儿童三轮车进行了召回,12月28日当事人提交产品召回相关情况说明。
童车质量直接关系到儿童人身安全。童车的挤夹点不符合标准,无防护罩帽或防护罩帽不合格,容易划伤儿童手脚及身体;把横管无把套或保护装置脱落易造成划伤、意外伤害事故。市场监管部门迅速查办本案,同时以案促改,督促企业召回违法产品,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五、四川省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清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用鸭肉等其他肉品冒充牛肉制品案
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四川清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用鸭肉等其他肉品冒充牛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2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省清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间发现标识为“牛肉精粉”“浓香牛膏”“牛魔王”“牛肉香粉”“辣椒精油”“双乙酸钠”“胭脂色”等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未销售的7类涉嫌假冒的牛肉制品进行扣押并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麻辣牛肉干”检出猪源性成分,“牛肉干(五香味)”“牛肉干(麻辣味)”“五香牛肉干”“牛肉丝”4类产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牛肉丝”“牛肉条”“牛肉片”3类产品的“胭脂红”项目不合格;7类产品均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生产经营,至案发,涉案产品已销售货值约12万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产品货值约8万元,货值金额共计约2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宣汉牛肉干是宣汉县的美食名片。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牛肉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地方产品品牌形象,有力维护了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六、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1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区公安局依法对龙海区东园镇兰溪湾小区一仓库、龙海区某海鲜馆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涉案仓库内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2万余瓶,在涉案海鲜馆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10余瓶和“小糊涂神”品牌白酒70余瓶。经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经查,涉案仓库为朱某某于2023年12月租赁使用,涉案海鲜馆销售的白酒系供货方从朱某某处购进。该案货值金额4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针对假酒销售渠道特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对网络电商、餐饮行业、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常态化监管,加强对制售假酒犯罪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启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6月19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宿州启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宿州启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启金教育服务协议中写有:“...或其他任何启金教育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启金教育有权随时作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提供等处理,而无需征得用户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层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启金教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责”“...本协议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启金教育所有”等夸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埇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醒告知消费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八、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商者无域家居有限公司故意拖延发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7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商者无域家居有限公司故意拖延发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江西商者无域家居有限公司故意拖延发货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实,举报人于2024年1月10日16时56分在当事人淘宝店铺下单沙发、餐桌、床,商品总价29288元。截至被举报之日,当事人未履行约定,无故拖延沙发的发货时间,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足商品数量或退还货款,当事人在限期内仍未能补足商品数量或退还货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商家拒绝按时发货或者故意拖延发货,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案的查处,对电商行业存在的不遵守规则、不履行承诺等乱象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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