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生6女仍被要求“生个男孩”,母亲有权说“不” | 新京报快评
文 | 李曙明
连生6女还被要求“务必生个男孩”,女子逃回娘家诉讼离婚遭法院驳回。近日,一起离婚案引发舆论关注。
据极目新闻报道,湖南女子熊某连生6个女儿后,却被丈夫要求继续生儿子。连续生育给熊某身体带来极大痛苦,对于丈夫生儿子的执念,她无法忍受,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最终驳回离婚诉求,并对熊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资料图片)
广受社会关注的这一案件中,涉及不少法律问题,需要一一梳理。
首先是,法院向熊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问题吗?
不少人为熊某鸣不平,认为这件事错在其丈夫,法院不该向熊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
事实上,家庭教育令中熊某的身份,并非起诉丈夫要求离婚的妻子,而是对6个孩子疏于监护的母亲。据报道,因为与丈夫无法沟通,熊某自2019年开始一直在娘家躲避,期间没有照顾过6个女儿,也没有再抚养过孩子。法院以家庭教育令的方式敦促熊某履行监护人职责,并无不妥,也是职责要求。
与此同时,熊某丈夫重男轻女,将妻子作为生育机器,要求其“务必生个男孩”,对于这种错误观念和做法,是否应予以批评、谴责?
法院判决驳回熊某离婚请求,原因是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两人生育了6个孩子,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法院认定并无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可能隐藏着一个悖论:如果6个孩子可以作为双方感情未破裂的依据,那么,再生几个,是不是意味着二人感情更深了一步?如果此一悖论成立,熊某将来再起诉离婚,可能就会更难。
法院没判决离婚,但双方围绕“是否继续生儿子”的矛盾也并未解决,二人婚姻未来因此存在很大风险。这件事的是非不难判断,司法机关以适当方式,比如在判决中提及,或者当面指出等,对是非作必要评判,有助于男方纠正错误思想和行为,有利于矛盾解决,也是对社会风尚作出引导。
事实上,不再生育也是熊某的法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可见,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属于妇女权利和自由范畴,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应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而不能强迫。
在这起案件中,丈夫将熊某作为生育机器,“不生出儿子不罢休”,已经侵害了熊某的生育自由。虽然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但熊某有权对其丈夫继续生育的要求说“不”。
当然,最重要的是,有关部门也有责任保障熊某不再生育权利得以实现。除非熊某在某一天自行改变想法,心甘情愿满足其丈夫生儿子的愿望,否则,她不再生育的权利应依法得到切实保障。
而落实这一点,除了熊某本人的据理、据法力争,有关部门也当适时介入。如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当地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机关等机构,都有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维护熊某的合法权益。
尤其要强调的是,对司法机关而言,一旦熊某和丈夫“生不生儿子”的矛盾被证明无法调和,及时判决离婚,让二人一别两宽,就是更理性、更负责任的选择:一方将另一方作为生育机器,婚姻的感情基础已经不在;而家庭矛盾引发的更大悲剧,现实中已经太多太多。
这一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一些人将自己“摆进去”,设想如果自己碰到这种情况,会是一个什么结果,能否摆脱“必须生儿子”的困境。这样看,本案的最终结果,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也将一定程度影响更多人对于法治和婚姻的信心。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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